上海新阳: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3
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3-012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3月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 1 )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代 表 共 91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9,850,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975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9人,所持股份113,453,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675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396,89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5.300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2023年2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邵军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3年2月27
日至2023年2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
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23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8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6%;反对 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26,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811%;反对 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7%;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二)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8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6%;反对 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26,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811%;反对 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7%;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8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6%;反对 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26,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811%;反对 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7%;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四)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五)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2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15136%;反对 305,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468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2%。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1-3 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许佳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