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5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仕斌、刘春信、宋志刚、
唐传训、邵泽恒、刘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华、郑垲、丁乃秀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
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上述独立董事均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缪恒生 王晓川 董 华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