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30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
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春信为总经理,聘任宋志刚、周海为副总经理,聘任
赵子阳为董事会秘书,聘任许曰玲为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 华 郑 垲 丁乃秀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