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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高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30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 C0193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

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丰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刊登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1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628,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5.3899%。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53,628,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89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2
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

由 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

决结果当场宣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仕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1.02 选举刘春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1.03 选举宋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1.04 选举唐传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1.05 选举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1.06 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董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2.02 选举郑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4
    2.03 选举丁乃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齐元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3.02 选举丁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3,628,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席。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全部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金   俊__________________




                                          李 超__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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