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7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坏账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 华 郑 垲 丁乃秀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