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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及合并报表内的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
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制定了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关联方回避制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上述制度的规定,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
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三、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
作出承诺,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