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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9-007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4号)核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9,428,843
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4,758,489.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782,480.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061,976,009.6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23号《迪安诊断技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披露的公告。

    目前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其他三方监管协议尚在流转签署中,待签署完毕后另行公告。本
次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条款

    迪安诊断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1202023029900014509 ,截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08,56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迪安诊断的医疗诊断数据存储分析应用平台技
术开发及设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三方监管协议其他条款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迪安诊断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
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迪安诊断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
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迪安诊断不得从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迪安诊断、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迪安诊断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迪安诊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迪安诊断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迪安诊断和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4、迪安诊断及迪安诊断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孔林杰
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迪安诊断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迪安诊断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迪安诊断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迪安诊断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
投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迪安诊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迪安诊断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迪安诊断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迪安诊断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
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
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迪安诊断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迪安诊断、开户银行,同时向
迪安诊断、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迪安诊断对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
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
议第6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
合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迪安诊断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迪安
诊断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迪安诊断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迪安诊断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迪安诊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迪安诊断、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
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迪安诊断、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八份,迪安诊断、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二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