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2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沈立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未
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次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根据沈立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沈立军先生具
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因此,同意提名沈立
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蔡江南 丁国其 陈威如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