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1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诊断业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及研发项目 6,377.91 万元、冷链物流中
心仓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262.48 万元、医疗诊断数据存储分析应用平台技术开
发及设备改造项目 3,550.15 万元、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 52.92 万元,合计投入金
额为 10,243.46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
况进行了核验,并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1 号《关
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
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0,243.4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蔡江南 丁国其 陈威如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