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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7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9-090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7 日上

午 9:30 分到 11:30 分,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6,486,73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6.50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7,428,23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5.043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9,058,496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1.46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
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465,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05%;反对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36,89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反对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 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486,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58,49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培华律师、王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