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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2020-02-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7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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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0)第 02001 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在杭州
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倪海忠律师、吴培华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迪
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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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

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含现场视频投票,下同)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形式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30 分到 11:30 分,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0 年 2 月 10 下午 13: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海斌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
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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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13,631,94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197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 名,代表股份 4,518,2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7282%,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4 名,代表股份 9,113,744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1.468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减少
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

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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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列明了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为全程国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会议通

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全程国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84,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8.9217%;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1.078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84,944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7%;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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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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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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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倪海忠




                                         承办律师:

                                                             吴培华




                                                     2020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