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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9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迪
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迪
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
人调整为53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1,288.9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24.8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33名激励对象授予1,288.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陈威如       丁国其     李天天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