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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12-01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安诊断”)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 续的股份 有限公           第 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 续的股份 有限公

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 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 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诊断技术、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务、技术咨询;医疗行业的投资;医疗器械(限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

国产一类)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销售;企业咨询管理,培训服务,计算机软件           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支机构经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           营】;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

护;医疗器械的批发(需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           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

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具体以公司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1
    第 二十 五条   公司因本 章程 第二十 三条           第 二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 出席的 董事会会 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然 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 具有股 权性质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 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 他具有 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 东 大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 批准公 司的利 润分配 方案和 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 司增加 或者减 少注册 资本作 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 议批准 本章程 第四十 一条规 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十六) 公司 发生的 达到 下列 标准之 一的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股 东大会 的职权 不得 通过授 权的 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 司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
    年 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以豁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十七) 审议 批准公 司与 关联 人发生 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 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 超过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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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 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 董事同 意并作

                                                  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九) 公司 年度股 东大 会可 以作出 特别

                                                  决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 股东大 会决定的 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 10%的担保;

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6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 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 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 其他股 东按所

                                                   享 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 ,属于 本条第

                                                   (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 四 十九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 行           第 四十九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和证 券交易         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和证券 交易所

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 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 至股东 大会 结束当

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 东应在 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 及股 东           监 事会 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 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 券交易 所提交有 关证明

                                                   材料。




                                               7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 七十八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 七十八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 会审议 影响中 小投 资者利 益的 重           股东大 会审议 影响中 小投 资者利 益的 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 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 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 披露具 体投票意 向等信

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 有偿的 方式征集 股东投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例限制。                                           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 的商业 行为符合 国家法         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 的商业 行为符合 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8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 对公司 定期报 告签署 书面确 认           (四)应当 对公司 定期报 告签署 书面确 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五)应当 如实向 监事会 提供有 关情况 和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 如实向 监事会 提供有 关情况 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一 名董事 在一 次董事 会会议 上不 得接受

                                                     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
    第 一百一 十一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 一百一 十一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           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应当组织有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 对公司 发生各类 交易事         准。

项的处理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 入占上 市公司最 近一个         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 占上市 公司最近 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以上,且绝对金

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 占上市 公司最近 一个会         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不超过 3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 上市公 司最近一 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 100 万元;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且绝对金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额超过 1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30%的            其绝对值计算。



                                              10
事项。                                                     (二)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章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担保事项。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关联交易事项: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 300 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的事项。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

     2、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 1000 万            议,且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意。

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            事 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 同意并 作出决

限。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            议。

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六)审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提

                                                    交 董事会 审议的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 估计事

                                                    项。

    第 一百一 十七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 一百一 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

                                                    间的限制,但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

                                                    情况并征得各位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 事会编 制的公 司定期 报告进 行                (一)对董 事会编 制的公 司定期 报告进 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且应当对公司定期

    (二)检查公司财务;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11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提出罢免的建议;                                     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二)检查公司财务;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正;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履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 大会职 责时召集 和主持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股东大会;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正;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履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 大会职 责时召集 和主持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大会;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 其工作 ,费用由 公司承

                                                     担。

       第 一百五 十九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第 一百五 十九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审 计 委 员会 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 一百六 十八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 一百六 十八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12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            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

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 一百七 十二条     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符合中国证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监会及《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媒体,本公司所

                                                    发布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告。

    第 一百七 十八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 一百七 十八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 当自作 出减少 注册 资本决 议之 日            公司应 当自作 出减少 注册 资本决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 资后的 注册资 本将 不低于 法定 的

                                                    最低限额。



                                               13
    第 一百八 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 一百八 十三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 的决议 产生重大 影响的         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 的决议 产生重大 影响的

股东。                                             股东。

    (二)实际 控制人 ,是指 虽不是 公司的 股            (二)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 同受国 家控股而 具有关

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 同受国 家控股而 具有关         联关系。

联关系。                                               (四)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五)对外担保或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 子公司 担保在内 的公司         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 公司对 控股子公 司的担



                                              14
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 的控股 子公司对 外担保        保。

总额之和。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 子公司 担保在内 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 的控股 子公司对 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 本的章 程与本章 程有歧        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 本的章 程与本章 程有歧

义时,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注: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