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11月)2021-12-01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

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


                                        1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

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

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

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

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内

容如下:

                                       2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

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

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

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等审议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

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

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