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1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事项、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47 名激励对象 98.60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610 名激励 对象 1,551.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 4、2017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3.60 万份;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取消 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3 万股,另有 20 名因未按规定日期缴纳认购款视同主 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2.90 万股,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7 名调整为 4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8.60 万份调整 为 95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610 名调整为 589 名,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51.40 万股调整为 1,528.20 万股。 5、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 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及有 6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37 名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 期权激励对象由 44 名调整为 38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95 万份调整为 168.15 万份,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22.46 元调整为 11.787 元,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 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6.5 万份;同意对 3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45.9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77 元/股,回购总价款为 8,575,718.4 元;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89 名调整为 552 名;同意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25 万份调整至 38 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0 万股调 整为 627 万股。 6、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8 万份股票期权,向 2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 7、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3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95 名调整为 294 名,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7 万股调整为 626.35 万股。 8、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 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期权、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及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同意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由 38 名调整为 37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168.15 万份调整为 167.2 万份,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0.95 万份; 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52 名调整为 53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2,757.66 万股调整为 2,696.10 万股,对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77 元/股;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94 名调整为 291 名,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626.35 万股调整为 623.85 万股,对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66 元/股;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 37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53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行权 66.88 万份和可解锁 1,078.44 万股。 9、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且有 2 名首次授予期权、20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名预留授予期权、12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该 35 名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行权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11.787 元调整为 11.772 元,激励对象由 37 名调整为 35 名,期权数量由 1,547,141 份调整为 1,347,641 份,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199,500 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877 元调整为 5.862 元,激励对 4 象由 538 名调整为 518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176,600 股调整为 14,743,620 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432,980 股;预留授予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31 元调整为 7.295 元,激励对象由 6 名调整为 5 名,期权数 量由 380,000 份调整为 360,000 份,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20,000 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66 元调整为 3.645 元,激励对象 由 291 名调整为 27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38,500 股调整为 6,156,200 股,回 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2,300 股。 10、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 6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18 名调整为 51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743,620 股调整为 14,587,440 股,对 6 名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6,1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9 名调整为 274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6,156,200 股调整为 6,090,200 股,对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1、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 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12 名调整为 49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587,440 股调整为 14,393,640 股,对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93,8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4 名调整为 27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90,200 股调整为 6,054,700 股,对 3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5,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5 1、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鉴于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 会同意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1 名调整为 270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54,700 股调整为 6,054,6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 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 后的 270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取 消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锁 条件的 10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64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 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 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6 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四)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 5 名激 励对象、可解锁的 270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因此,同意 5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对第一 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自主行权,同意公 司对 270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 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预留授予期权的 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18 万份,行权价格为 7.295 元,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同意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7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为 302.73 万 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行权与解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预留授予期权的 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7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3、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5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270 名激励对象解锁 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18 万份;同意 27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302.73 万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7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回购注销以及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以 及《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 次调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6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 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1 名调整为 270 名,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54,700 股调整为 6,054,600 股,对 1 名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已获授未解锁 占预留授予限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数量(股) 的比例 WANG TAO 董事、总裁 200,000 3.30% 0.01% (王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5,854,600 96.70% 0.36% (业务)人员(269 人) 合计 6,054,600 100% 0.37%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结果,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回购注销原因 8 鉴于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 股。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已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上述调整完成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645 元/股,本次公 司应支付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款 364.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 2015 年度、2017 年度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以 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行权/解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行权/解锁的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9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或者之上,才能全额行权/解 锁当期激励权益;达到‘合格’的行权/解锁当期激励权益的 80%。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 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锁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作废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5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及 270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全额行权/解锁当期权益的考核要求(其中 1 名激 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满足行权/解锁条 件。 4、公司经营业绩目标 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 138,995,208.38 元,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13,440,610.29 元,较 2015 年度增长率为 53.56%; 10 上述经营业绩指标达到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满足本次 行权/解锁条件。 (二)本次行权/解锁的具体安排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行权/解锁的具体安排如 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股票期权 单位:万份 本次可行 本次可行权占 已获授但未获 职务 获授数量 权数量 总股本比例 准行权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6 18 0.01% 18 (业务)人员(5 人) 合计 36 18 0.01% 18 (2)限制性股票 单位:万股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继续锁定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售数量 限售数量 的数量 WANG TAO 董事、总裁 20 0 10 10 (王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585.46 0 292.73 292.73 (业务)人员(269 人) 合计 605.46 0 302.73 302.73 3、本次行权价格:7.295 元。 4、本次行权期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1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期权不 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WANG TAO(王涛)所持 激励限售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 锁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行权/解锁股票来源、行权/解锁激励对象、可行权/解锁 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调整事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本次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 的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16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均符合《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行权/解锁股票来源、行权/ 解锁激励对象、可行权/解锁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12 及《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事项尚需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王 晶 童 楠 高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