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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2019-02-1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鉴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
回购注销以及变更经营范围等事宜,公司拟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照公司实际治
理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重新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
构。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订。相关制度内容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以下为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759.21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214.8076

万元。                                          万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范围:从事健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范围:从事健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生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生
产(II 类 6870 影像档案传输、处理系统软件);
                                                产(II 类 6870 影像档案传输、处理系统软件);
医疗器械经营【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不
                                                医疗器械经营;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
含体外诊断试剂)】;实业投资;自有房屋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计算机软、
租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计
                                                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网络信息系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网
                                                统集成的维护,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
络信息系统集成的维护,并提供相关的技术
                                                术服务。
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759.2175万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62214.8076万股,均为
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给员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