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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2020-08-27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0-071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
              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刘宁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计划属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
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一、本计划概述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刘宁的告知函,因家庭资产规划需
要,刘宁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 3,500 万股(含本数)给其配
偶侯明华为唯一所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刘宁与该私募基金产品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份变动系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
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该持股 5%以
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计划实施前,刘宁持有公司股份 140,627,616 股,占总股本的
6.59%;本计划实施后,刘宁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保持不变,仍为 140,627,616 股,占总股本的 6.59%。
    二、本计划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家庭资产规划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权益分派送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5、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 3,500 万股(含本数),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 1.64%(含本数)。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刘宁与该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刘宁于公司上市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但
在其担任董事期间,仍按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2、刘宁承诺:自 2015 年 6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不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卫宁软件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卫宁软件所有。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
价稳定措施的公告》,刘宁将择机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增持所需资金为自有资金。
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宁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刘宁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计
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
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本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计划属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
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刘宁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
转让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