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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3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
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
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事项。

       二、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
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
了相应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

       三、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
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相关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

    四、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
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修订,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实施背景、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五、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具体投入明细
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作出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本次修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对议案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姚宝敬                   俞建春                 于成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