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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11号)核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0.2650万张,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按 面 值 发 行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70,265,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不 含 税 金 额 合 计 人 民 币
9,055,377.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1,209,622.64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3日出
具了“容诚验字[2021]200Z0016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统一安全及规范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3月,公司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
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目-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以下简
称“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具体详见2021年3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同时,公司积极推进“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快享
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快享医疗”)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近期,快享医疗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设立,
并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后续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通过提供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
转入快享医疗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快享医疗设立的“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专户账户信
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632787331
限公司                     海分行
快享医疗科技(上海)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633253886
公司                       海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快享医疗,乙方为民生银行上
海分行,丙方为国泰君安。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汇、水耀东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