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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
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可行权数量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
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净利润
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业绩考核设定科学、合
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方面,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多个维度设置了
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作出较为全面、准确、客观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
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姚宝敬                   王蔚松                      冯锦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