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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
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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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0 年 2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 14:30 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
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7,264,4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8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2,841,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5.02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22,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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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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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4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5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6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7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8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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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190,7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7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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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