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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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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
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2,961,46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39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1,197,6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7.08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763,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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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作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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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度-2022 年度)》。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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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940,7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6,4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9 %;
     反对: 2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6,4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9 %;
     反对: 2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6,4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9 %;
     反对: 2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6,4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9 %;
     反对: 2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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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5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6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6,4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9 %;
     反对: 2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7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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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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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0,098,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7 %;

     反对: 2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3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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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詹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晓枫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