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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0-08-18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八月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124 号)
(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精锻科技”、“公司”)已会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及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落实和修改情况回
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明确计划,包括
拟认购的具体数量区间上限。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明确计划,包括拟认
购的具体数量区间上限
    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控股股东江苏大洋投资有
限公司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
本数)的金额认购精锻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的具体区间为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至 1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认购股份数额根据
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并进行了公告。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
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金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的具体区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至 1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认购股份数额根据实际认
购金额除以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上述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三、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章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二、发行对
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之“(二)与大洋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2
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摘要”
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
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金额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
购金额的具体区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至 10,000 万元(含本数),
具体认购股份数额根据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
    ……
    5、认购数量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 405,000,000 股的 30%,即 121,5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 100,800.00 万元(含本数),
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
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金额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
购金额的具体区间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至 10,000 万元(含本数),
具体认购股份数额根据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
   注:协议中甲方指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江苏太平洋
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之签章页)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冬冬                        徐恩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涉及问
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
行核查程序,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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