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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30  

                        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0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8 号)同意,江苏太平洋精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76,770,753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3.13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1,207,429.64
元(已扣除不含税发行费为人民币 16,792,557.2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415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
州姜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
堰支行共 3 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分别与上述 3 家银行及本次发
行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
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太平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天津太平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0208001040223966
         有限公司                 泰州姜堰支行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115720129300666558
         有限公司                 姜堰支行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3                                                           8110501012901641078
         有限公司                 姜堰支行
         天津太平洋传动科技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4                                                           77080078801688888888
         公司                     公司天津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之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 、甲 方已 在乙 方开 设募 集资 金专 项账 户 (以下 简称 “专 户”),账号为
1115720129300666558,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38,26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 2 万套模具及 150 万套差速器总成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赵冬冬 、 徐恩 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抄
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
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
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监管协议之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 、甲 方已 在乙 方开 设募 集资 金专 项账 户 (以下 简称 “专 户”),账号为
10208001040223966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38,54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徐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
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由甲、乙、
丙三方另行签订协议。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监管协议之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 、甲 方已 在乙 方开 设募 集资 金专 项账 户 (以下 简称 “专 户”),账号为
8110501012901641078,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24,099,986.89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偿还银行贷款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徐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
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
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监管协议之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太平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 方已 在丙 方开 设募 集资 金专 项账 户 (以下 简称 “专 户”),账号为
77080078801688888888,截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     年产 2 万套模具及 150 万套差速器总成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赵冬冬 、 徐恩 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
甲方或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
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