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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锻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0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行为,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在最高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
中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的保本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浮动收益型
的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王长明、谢谈、郭民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