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2-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条 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
交易方式; 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批准。
条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