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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会细则(2022年8月)2022-08-30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3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

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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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

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据前条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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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应于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

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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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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