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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沟通制度.......................................................................................................... 1
第三章 独立意见.......................................................................................................... 2
第四章 其他规定..........................................................................................................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规定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沟通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应独立董
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
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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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
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
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须审核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年度报告中确
认。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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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
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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