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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5
第六章 责任追究........................................................................................................ 5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投资
者关系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导、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
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导、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
司 选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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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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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
方案和活动;
    (二十五)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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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
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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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投资者关系部。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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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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