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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4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
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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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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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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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
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
专门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网址和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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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由前项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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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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