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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应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10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3-00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月12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9日(星期四)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9日(星
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2月9日(星期四)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2日(星期四)。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股份数为132,846,74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6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名,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9,852,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9%。经合并统计,
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9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计142,699,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5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88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9,852,89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489%。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699,634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52,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 小股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692,134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45,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23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