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6
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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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8.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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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选取公司营业收入作
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该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则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
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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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各独立董事认为:本项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生
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
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江先生申请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借款额
度,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张学斌、李挥、余波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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