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修订稿)(豁免版)2022-07-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2]字 0617 第 066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3-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2]字 0617 第 0665 号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深交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下发编号为审核函〔2022〕020121 号的《关
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四轮审核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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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函》(以下简称“《四轮审核问询》”),本所律师按《四轮审核问询》的要求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
《律师工作报告》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
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
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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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四轮审核问询》问题 1
根据回复材料,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与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
作框架协议》及《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与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联通 VR 产品套餐项目会议纪要》。《战略合作
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需在协
议有效期限内开展实质合作并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否则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上述
协议具备合同法律效力,会议纪要则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本次募投项目的收入
分配比例、产品定价等均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明确,并据此进行效益测算。本次募
投项目未签署正式合同,无在手订单,且同行业中尚无完全可比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
同行业案例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2)在本次募投项目无在手订单、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同行业
尚无完全可比项目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预计收入分成比例是否具
备合理性及谨慎性。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出具明
确意见。
回复: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
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募投项目变更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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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
公司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 14,230 万元,投资于“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
台建设项目(一期)”(简称“项目一”)、“面向 5G 应用的 VR 运营服务建设
项目(一期)”(简称“项目二”)。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时间为 12 个月,
即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二所涉及的业务战略发生变化。为不
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审慎研究,2022 年 6 月 24 日,佳创
视讯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审议结果,项目二不再作为募投项目。
2.项目二的变动概况
公司不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项目二的投资,变更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
投资项目二。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本次发行过程中,项目二所涉及的业务战略发生
变化,公司拟成立新的运营主体,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融资,结合引入战投、产
业基金等资本运作方式自筹项目二所需资金推动VR业务发展。由于上述计划可能
涉及项目二实施主体及项目内容变更,为不影响本次发行审核进度,取消以募集
资金的方式投资。
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一的投资计划不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也相应审议通过了减少募集资金总额的决议,
变更减少后的募集资金总额和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
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金额
(万元)
(万元)
1 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 7,073 6,613
2 补充流动资金 2,834 2,834
合计 9,907 9,447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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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业案例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
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
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项目一
(1)项目一有关协议和文件的签署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署的与本次募投项目一有关的协议
和文件情况如下:
协议/会议 签署时间 协议/会议纪要保障的
签署对象 有效期
纪要名称 (年-月-日) 主要内容
联通在线信息科 自双方签字盖
项目一及项目二的合作
《合作框 技有限公司(以 章之日起生
2021-06-22 内容、产品研发方向、
架协议》 下简称“联通在 效,有效期 2
合作方式和推进机制等
线”) 年
《畅视直 项目一的合作方案、双
播项目会 2021-09-20 联通在线 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 --
议纪要》 等
如上表所示,《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主要
内容、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
约定。合作框架协议具备合同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为公司的募投项目的实施
提供了一定的积极保障。《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是各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的
意向性文件,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畅视直播项
目会议纪要》细化了合作方案、双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等事项,也将为公司的
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一定的积极保障。
(2)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
2021 年 6 月 22 日,佳创视讯与联通在线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双
方长期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
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如下:
1)业务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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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双方共同探索及加强 5G 视频应用、视频云平台、CDN 分发、VR 等多个领
域的合作。佳创视讯将借助自身力量,赋能运营商直播、互动、融合分发及视频
云能力,联合探索推出面向垂直领域应用的可行性……鉴于佳创视讯现有的音视
频领域能力,可为联通在线的目标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方式采
取项目制的合作方式。双方对 5G 业务应用服务产品进行研发,共同推动基于 5G
视频应用、视频云平台、CDN 分发、VR 等 5G 示范应用。具体项目可由各自下
属分、子公司开展合作。
2)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
双方以此协议为原则,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
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协调重大事项共同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具体合作项
目将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业务服务/开发协议。
3)协议期限及续约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2 年。
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的最后 15 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合
同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
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就联通在线与公司合作开展本次募投项目超高清视频
云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约定。《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对合作内容、产品研发
方向、合作方式和推进机制等,但未就收入分配、合作年限、责任分担等方面进
行具体约定。
(3)与电信运营商就本次募投项目推进情况
公司与联通在线签署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后,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
确定合作的方针,持续推进项目落地,具体成果如下:
1)公司与联通在线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
就推进项目一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落地,双方于2021年9月20
日召开高层会议达成进一步共识,并形成《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畅视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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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播项目会议纪要》细化了合作方案、双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等事项。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2年,且同时约定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的最
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合同事宜。
2)公司正按照《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的约定推进在中国联通各省、直辖
市分公司的落地
《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约定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以推进畅视直播产品
在全国的落地,即公司可与中国联通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
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地合作。目前,公司正按照《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约定,
与中国联通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募投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
地合作进行商讨。
(4)募投项目开展具有一定保障性
1)项目一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业务模式
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通过类似的方式推出了与面向5G应用的超
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一”)业务类似的服务。中国电信和
中国移动分别推出天翼云商务直播服务、和商务直播用于发展高清企业直播服务。
中国联通尚未推出类似服务。
项目一与运营商推出的类似服务具体情况对比如下:
业务名称 服务方式 应用场景 功能适配性 易用性 服务价格
三档:20
元、30
销售套餐, 可通过服务 元、50 元/
天翼云商 通用大会直播型
提供统一的 仅直播功能 设备直接配 并发/年。
务直播 服务
公有云服务 置服务 套餐包含服
务配套设备
为导播台。
并发单价无
用户分别购 标准服务设
法计算。配
买设备与流 备无交互界
和商务直 通用大会直播型 套设备为直
量服务后开 仅直播功能 面,需外接
播 服务 播盒子或导
通统一的公 设备进行服
播台,需另
有云服务 务配置
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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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服务方式 应用场景 功能适配性 易用性 服务价格
针对不同行业的
视频服务需求进 可通过服务
直播以外开发适 两档:12
销售套餐, 行了场景预设 设备直接配
配了更多的应用 元、16 元/
提供统一的 置,可根据不同 置服务,并
功能,还能够为 并发/年。
项目一 公有云服务 应用场景选择适 可调节个性
应急、救护、远 套餐包含服
或私域混合 配的服务模式, 化参数,如
程产验等场景提 务配套设备
云服务 适用于会议/医疗/ 企业标识、
供各类交互功能 为导播台。
培训/发布会等多 字幕等
种场景
如上表所示,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均已推出了与募投项目一业务类似的服务,
只有中国联通暂未推出类似的服务。天翼云商务直播项目与项目一均采取销售套
餐的服务方式,可通过服务设备直接配置服务,业务模式具有类似性。
因此,中国联通有意与具有高清视频云产品能力的公司进行合作推出项目一
类似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项目一利用的是公司现有的技术
公司作为传统的5G音视频领域服务解决方案的生态服务商,在直播方案的全
链条上均有相应的技术及服务解决方案,公司现有业务的技术积累能为客户提供
基于5G的超高清视频直播应用一站式技术与内容服务,如内容采集、合屏混音、
转码、AI处理、后台管理、平台分发、终端呈现等,是5G超高清视频直播产业链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已成功开发视频直播业务系统,并交付运营商B进行运营;该视频直播业
务系统由公司自主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IP视频平台、全网CDN系统、导播台、
APP等视频云服务子系统组成。项目一所涉及业务系统的核心功能与上述视频直
播业务系统相同,系统组成也主要包含IP视频平台、全网CDN系统、导播台、APP
等视频云服务子系统。项目一系基于公司已有技术,特别是上述视频直播业务系
统技术的项目定制开发和软件系统集成。
3)本次募投项目契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合作空间较为充足
中国联通在其发布的《中国联通“5G+8K”技术白皮书》中重点阐述与强调
了其在5G超高清产业、5G技术应用包括内容分发网络(CDN)、超高清直播、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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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内容制作与服务等领域的未来规划与布局,而公司则在音视频相关技术服务领域
拥有多年丰富的技术积累与项目实施经验。
公司通过与中国联通5G应用相关运营主体达成的合作协议,可与中国联通全
国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地合作与运营
分成,且募投项目所涉及面向5G的音视频应用服务同样也适用于其它电信运营商
及中国广电的相关市场,因此募投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合作空间充足,可大幅降低
未能达成合作进而无法开展募投项目的风险。
4)本次募投项目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行业
惯例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较为宽松,自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并可在合作期限结束前协商合同续签事宜,项目启动时
限宽裕,降低了项目开展前期因合作提前终止而无法开启的风险。
经检索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再融资募投项目相关案例,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
再融资募投项目案例审核时未签署正式协议,具体情况如下表:
《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 募投项目 再融资申请文件/回复文
序 再融资募投项
上市公司 (GB/T4754- 的协议签 件关于募投项目协议签
号 目
2017)中的 订情况 订情况的说明
行业分类
鉴于 IDC 行业特性,在
项目建设完成前通常不
存在与确定客户签署在
立昂云数据
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的
(成都)一号 与中国联
情况。目前,公司已经在
I65 软件和信 基地一期建设 通四川省
立昂技术 成都地区通过租赁形式
1 息技术服务 项目、立昂云 分公司签
(300603) 开展机柜及带宽业务,同
业 数据(成都) 署了战略
时,公司已经与中国联通
一号基地二期 合作协议
四川省分公司签署了战
建设项目等
略合作协议,拟未来就募
投项目开展数据机房和
网络合作。
佳力图 C35 专 用 设 南京楷德悠云 公司与基 公司与中国联通之间签
2
(603912) 备制造业 数据中心项目 础电信运 署的合作协议并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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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 募投项目 再融资申请文件/回复文
序 再融资募投项
上市公司 (GB/T4754- 的协议签 件关于募投项目协议签
号 目
2017)中的 订情况 订情况的说明
行业分类
(二、三期) 营商/第三 业务合同,仅为指导双方
方 IDC 服 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具体
务商签订 业务开展需要另行签订
了业务合 相关合同,对于其合作的
作意向性 具体期限、到期后是否续
协议 约并未作出强制性约束。
公司与鹏博士大数据之
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亦未
对合作到期后是否续约
作出明确约定。
上述募投项目尚未开始
建设,公司尚无募投项目
产品小基站、OTN 设备、
SPN 设备的订单或意向
合同。目前募投项目产品
的中标单位主要为竞争
5G 无线接入 与电信运 力较强的大厂商,如果公
平治信息 I64 互联网信
3 网核心产品建 营商未签 司在 5G 通信领域无法提
(300571) 息服务
设项目 署协议 高技术、人员、市场储备
等方面的竞争力,将无法
通过通信运营商的供应
商资格审查及集采活动
获取足够的订单,则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
影响。
根据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或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合作
的再融资募投项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从而开展业务合作符合行业
惯例。
(5)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公司的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较为宽松,自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2年,即在2023年6月21日前未开展实质合作,且双方未就合作框
架协议进行续期,则协议终止。针对此种情况下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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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有:
1)募投项目在所合作电信运营商内部可切换合作对象
公司通过与中国联通5G应用相关运营主体达成的合作协议,可与中国联通全
国各省市分公司进行项目落地实施,公司将根据最终合作顺序及双方配合度选择
1-2家作为募投项目一期工程实际合作方,其余作为募投项目备选合作方,同时作
为后期工程项目优先合作方。通过上述积极措施与策略,公司可有效应对在同一
电信运营商集团内,与某分公司合作关系终止或发生纠纷、公司被该分公司替换
等情形。
2)募投项目可选择与其它运营商合作
公司与中国联通以外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也已建立了合作并就
募投项目展开洽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密帝亚云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将为
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移动互联网直播产品软件。公司也正与中国电信、中
国移动下属的部分省/直辖市分公司洽谈相关产品服务合作。因此,公司具备与中
国联通以外电信运营商实施募投项目的合作基础,并持续推进与中国联通以外电
信运营商实施募投项目的合作,可有效应对与中国联通合作关系终止或发生纠纷、
公司被该运营商替换等情形。
3)自主运营募投项目
基于上述两点方案,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较低。但若未来
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
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还可选择自主运营该项
目。
综上,公司已与中国联通相关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就募投项目的
实施细节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就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推进机制、有
效期限、违约责任、收入分配、合作年限、权利义务约定、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
了约定或达成共识。本次募投项目系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业
务模式,利用的是公司现有的技术,切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募投项目
合作空间较为充足,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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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惯例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开展。如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公
司可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稳定推进,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就具体项目落地正在有序进
行中。
2.项目二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募投项目二的相关决议,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问题一”之“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
同行业案例情况等……”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综上,发行人已与中国联通相关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就募投项目
的实施细节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就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推进机制、
有效期限、违约责任、收入分配、合作年限、权利义务约定、责任分担等方面进
行了约定或达成共识。本次募投项目系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
业务模式,利用的是发行人现有的技术,切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募投
项目合作空间较为充足,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
行业惯例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开展。如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
发行人可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二、《四轮审核问询》问题 2
根据回复材料,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
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
公司可在获取相关业务运营资质后,自主运营该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发
行人获客能力、销售渠道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运营能力及推广能力;(2)
自主运营情况下的预计用户数量及收入、毛利率是否仍能达到预测效益水平,如
否,请对自主运营情况下的预计效益等进行谨慎测算,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推广
费用等,并说明效益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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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出具明
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发行人获客能
力、销售渠道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运营能力及推广能力
(一)项目一
1.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系在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
建设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该平台包括超高清视频云、内容分发网
络 CDN 和管理平台 BO 等主要部分,提供超高清视频和 VR 视频直播内容的采
集、存储、分发、终端呈现等功能。
经核查,发行人自主运营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质如下:
自主运营所 所涉业务 法律依据 运营主体是否取得相关资质 资质有效
需资质 期(年-月-
日)
发行人超高清
增 值 电 信 业 视频云平台建 发行人已取得《增值电信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设项目涉及互
《 中 华 人 民 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证(互联网数 联 网 数 据 中 心
共 和 国 电 信 B1.B2-20203714),包括“互
据中心业务、 业务、内容分发
条例》《电信 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
内 容 分 发 网 网络业务、国内
业 务 经 营 许 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机房所
络业务、国内 互 联 网 虚 拟 专
可管理办法》 在地为长沙、深圳)、内容分 2025-11-27
互 联 网 虚 拟 用网业务、互联
《 电 信 业 务 发网络业务(湖南、广东)、
专用网业务、 网 接 入 服 务 业
分 类 目 录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互 联 网 接 入 务,此外,超高
( 2015 年 (全国)、互联网接入服务业
服务业务、国 清 视 频 云 平 台 务(湖南、广东)、国内多方
版)》
内 多 方 通 信 建设项目还涉 通信服务业务”等业务种类、
服务业务) 及云平台会议 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许可。
系统的建设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自主运营募投项目所需资质。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
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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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可自主运营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获客能力、销售渠道
发行人主要向广电运营商或内容发行方直接提供集成服务、软件产品服务以
及内容,目标 B 端用户与 C 端用户主要通过广电运营商或内容发行方获取,因此
自主运营募投项目时,发行人独立获客能力较弱。公司除自身开展必要的市场营
销活动外,还将根据募投项目业务形态与不限于广电运营商、电信运营商、虚拟
运营商等较强获客能力的合作伙伴进行渠道合作,以增强募投项目获客能力,合
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助合作方品牌、合作方引流、广告推广等方式。通过上述
方式募投项目将建立起覆盖公网、合作方销售网络的销售渠道。
发行人通过自研产品及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采购自主运营所需要的场所、人
员、系统、平台、应用、内容及其配套终端等软硬件设施,从而具备自主运营能
力,但发行人独立运营的获客能力、推广能力较弱,需通过第三方渠道提高获客
能力与推广能力。
综上所述,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
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
可通过自研和购置自主运营所需要的场所、人员、系统、平台、应用、内容及其
配套终端等软硬件设施后自主运营募投项目。发行人独立获客能力较弱,需通过
加大市场营销力度、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等方式提高获客能力与推广能力。
(二)项目二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募投项目二的相关决议,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问题一”之“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
同行业案例情况等……”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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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刘胤宏:
郑素文:
宋颖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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