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7 证券简称:尔康制药 编号:2019-072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70,306,009.43 元,公司应承担 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对公司损益 的影响: 2018 年度 公司就相关诉讼事项 计提预计 负债 6,610.00 万元;2019 年公司就相关诉讼事项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9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7,560.00 万元。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收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 法律文书,法院已对 818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 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8】2 号),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相关当事人依此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 836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累计诉讼金额为 555,543,746.713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案件 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编号为 2018-052、 2018-053、2018-065、2018-069、2018-072、2018-074、2019-003、2019-008、 2019-010、2019-017、2019-047、2019-056、2019-058、2019-064、2019-066、 2019-069、2019-071 的公告。 (一)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具体情况 见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4 名原告 公司、帅放文、刘爱军 65,934,881.270 合计 65,934,881.270 (二)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具体情况 见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396 名原告 公司 117,821,519.290 2 309 名原告 公司、帅放文 218,896,037.986 3 105 名原告 公司、帅放文、刘爱军 119,244,814.725 合计 455,962,372.001 (三)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具体情况 见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元) 1 1 名原告 公司 294,390.87 2 1 名原告 公司、帅放文 187,706.00 3 2 名原告 公司、帅放文、刘爱军 464668.60 合计 946,765.470 二、判决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 13 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 下: 被告一: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帅放文 被告三:刘爱军 (一)2019 年 5 月 15 日开庭审理案件的判决情况 1、(2018)湘 01 民初 2638 等 3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0,759,632.21 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141,418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2、(2018)湘 01 民初 5430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2019 年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案件的判决情况 1、(2018)湘 01 民初 1989 号等 2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2018)湘 01 民初 2597 号等 379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3,111,065.02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230,587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3、(2018)湘 01 民初 2626 号等 266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6,801,515.54 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218,976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4、(2018)湘 01 民初 3888 号等 13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148,119.04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36,344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5、(2018)湘 01 民初 4567 号等 44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5,051,420.10 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75,176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6、(2018)湘 01 民初 4612 号等 29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6,460,509.09 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69,731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7、(2018)湘 01 民初 4768 号等 47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4,013,028.02 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56,632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8、(2018)湘 01 民初 6241 号等 30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528,816.28 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30,797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三)2019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案件的判决情况 1、(2018)湘 01 民初 4058 号等 2 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2019)湘 01 民初 689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66,952.35 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3,609 元)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3、(2019)湘 01 民初 1462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64,951.78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一承担的部分(合计 5,144 元)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 70,306,009.43 元, 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三、开庭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详见 2019 年 5 月 13 日对外披露 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47)、2019 年 6 月 26 日(详见 2019 年 6 月 17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58)、 2019 年 7 月 29 日(详见 2019 年 7 月 26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编号:2019-069)开庭审理的相关案件均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 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 70,306,009.43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 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四、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2 起,其中 1 起合同纠纷,金额 2,850,000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1 起合同纠纷,金额 10,038,882.64 元,处于法院受理并收到开庭传票阶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的 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4 起,金额合计 1,338,228.77 元,其中 2 起合同纠纷,金 额合计 1,117,428.77 元,均处于审理阶段;1 起劳动人事纠纷,金额 220,800 元, 处于审理阶段;1 起股权纠纷,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涉及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 的诉讼金额累计 555,543,746.713 元;已开庭审理 并收到 法院 判决 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 合计 526,231,859.613 元 ; 本 次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应 向 原 告 赔 偿 损 失 的 金 额 合 计 70,306,009.43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2018 年度公司就相关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6,610.00 万元;2019 年公司就 相关诉讼事项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950.00 万元。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 计计提预计负债 7,560.00 万元。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本次 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