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0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货币资金较为充裕,除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
求外,仍有较大的资金节余,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能保障回购计划的实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
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保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13,400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顾吉顺先生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
料,独立董事认为:拟聘任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独立董事认为聘任顾吉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董事会聘任顾吉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