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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尔康制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15  

						证券代码:300267           证券简称:尔康制药          公告编号:2020-051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解除保全财产冻结;二审撤诉;一审起诉、法院
        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被告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3 份《民事裁定书》,裁定解
        除对公司合计价值 65,438,882.89 元的财产的冻结;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下发的 78 份《民事裁定书》,裁定 78 起上诉案件撤回上诉;
        新增 36 起一审起诉案件,涉及诉讼金额 4,619,629.13 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二审上诉案件暂未收到判决结果,新增的一审起诉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上述案件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
        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件,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合计价值
65,438,882.89 元的财产的冻结;高院裁定 78 起上诉案件撤回上诉;新增 36 起一
审起诉案件,涉及诉讼金额 4,619,629.13 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18)湘 01 民初 2638-2 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原告阙文彬以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支付义务为由
向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财产的冻结。
    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价值人民币 23,069,084.23 元的财产的冻结。案件申
请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

    2、(2018)湘 01 民初 2639-2 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原告阙文彬以本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由向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
对公司财产的冻结。
    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价值人民币 36,853,391.26 元的财产的冻结。案件申
请费 5,000 元,由阙文彬负担。

    3、(2018)湘 01 民初 2640-2 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原告新余恒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本案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由向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财产的冻结。
    中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价值人民币 5,516,407.40 元的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
费 5,000 元,由新余恒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二、高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院裁定撤回上诉的 78 起案件中:
    1、仅公司提起上诉并撤诉的案件为 49 起,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 49 起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213,572.5 元,由公司负担。
    2、一审原告与公司均提起上诉但仅公司撤诉的案件为 27 起,法院裁定:准
许公司撤回上诉;上述 27 起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87,300 元,由公司负担。
    3、一审原告与公司均提起上诉且均撤诉的案件为 2 起,法院裁定:案件按
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上述 2 起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2,094 元,由公司负担。


    三、新增一审案件情况
    1、原告:李波等共计 9 名原告
    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 2,142,904.9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2、原告:夏琼等共计 27 名原告

    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帅放文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 2,476,724.1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8】2 号),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处罚。
    36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开庭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院已对 885 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分别向
各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75,401,554.20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955,079.46

元;对 16 起案件进行调解,公司与原告一致同意调解,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合
计 2,894,465.79 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 26,270.09 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
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72、2019-088、2019-11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就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和调解结案的 576 起案件已完成赔
付,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暂未完成赔付的案件为 49 起。

    (二)二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处于上诉阶段的案件合计 276 起,暂未收到以上二审
上诉案件的判决结果。


    五、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3 起,
其中 1 起合同纠纷,金额 2,850,000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1 起合同纠纷,金额
10,038,882.64 元,双方已调解,进入执行阶段;1 起合同纠纷,金额 91.2 万元,
处于立案阶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1 起,为股权纠

纷,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一审判决生效与调解的 576 起案件完成赔付,
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余额合计 34,645,669.65 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余额
合 计 515,588.57 元 , 公 司 已 就 相 关 诉 讼 事 项 累 计 计 提预 计 负 债 的 余 额 为
35,698,076.59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处于上诉阶段的案件合计 276 起,涉及一审诉讼金额合

计 256,175,917.341 元。其中:1 起案件为一审原告、公司同时向法院提起上诉;
265 起案件为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10 起案件为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
案件在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36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中院
提起诉讼,涉及诉讼金额 4,619,629.13 元。上述一审案件在审结之前,对本公司

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应诉通知书》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