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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沃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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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佳沃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

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区文津国际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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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306,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305,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7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05,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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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经与会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05,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谭闷然、纪昌航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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