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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沃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10-29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统筹协调资源,进一步

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佳沃农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 文 全 称 : JOYVIO      AGRICULTURE

 1             中文全称: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DEVELOPMENT CO.,LTD
               英 文 全 称 : JOYVIO     AGRICULTURE          鉴于公司作为母公司与各成员单位组建企
        DEVELOPMENT CO.,LTD                           业集团,企业集团名称为“佳沃农业开发集团”,
                                                       公司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企业集团章程,以约定
                                                       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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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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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公司企业集团名称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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