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佳沃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11-14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确保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
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法规另有
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1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2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和其他
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十五条(十六)3或5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十五条(十六)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十七)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可免于按照第十五条(十七)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九)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7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8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9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10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1、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2、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3、宣读会议各项议案;
    4、股东审议及讨论、质询;
    5、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方式表决);
    6、股东投票表决;
    7、计票人在监票人和见证律师监视下统计票数;
    8、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宣布统计结果;
    9、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见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11、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提出发言和提出质询。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和质询应紧紧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应遵守以下
规定:
    1、股东要求发言和提出质询,应举手示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安排,并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2、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3、股东要求发言和提出质询时,不得打断会议主持人和其他股东的发言;
    4、每一股东发言和质询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 5 分钟,第二次不
得超过 3 分钟。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发言和质询,会议主持


                                  11
人有权制止。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2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14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机构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及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本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负责审
查与签署,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或决议的表决等出现应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1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报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市地上市规
则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