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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沃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14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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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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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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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董事会会议规定将
会议通知通过书面形式、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
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
活动情况;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
情况;
    3、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4、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5、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
    6、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7、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9、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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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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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报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市地上市
规则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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