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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沃食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3-25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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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拟任董事会秘书的个人资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任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进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拟任董事会秘书资格审核后,公司召开董事会
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拟任董事会秘书的以下文件: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
联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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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任何一种情形;
   (5)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
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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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
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
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
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
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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