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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4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符合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
和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
定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经审阅《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预案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佳沃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佳沃集团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们认为,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佳沃集团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全喜                  石   慧                 郭祥云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