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8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现拟对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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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51.36 万元。 145,079.86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151.3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079.86 万
2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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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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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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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6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7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