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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8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现拟对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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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151.36 万元。                     145,079.86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151.3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079.86 万
  2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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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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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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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6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7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