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8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传真
及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
实到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
会主席陶高周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 票;弃权:0 票;反对:0 票。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谢鸣锋、唐永明、王宝臣、邓君、
黄玉龙、郭正斌、张海明、姚骏、冯忠贤、宁德胜、张波、戴常顺、李华祥、姚鹏
飞、周浩已离职,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715,000
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通过《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为保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公司特制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与会监事一致认
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