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3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我
们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以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 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过往关联交易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三星阳光(合肥)储能电池有限公司之间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蒋敏 李宝山 朱丹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