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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29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0-04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3 人,代表股份 513,245,522 股,
占公司总股本 35.2307%(公司总股本 1,456,812,850 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490,193,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48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3,052,39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582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表股
份 62,237,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72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
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245,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37,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245,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37,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13,245,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37,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陈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
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