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丰智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04-16  

						证券简称:三丰智能                  证券代码:300276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
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
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4799.92 万股的 3.65%,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因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19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6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相应调整。

                                        -1-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2-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0
第十五章   附则 ......................................................................................................... 33




                                                         -4-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三丰智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6-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
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和发表
意见,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19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54799.92 万股的 3.65%,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陈绮璋          董事、副总经理                 20                1.00%                0.04%

 张蓉       董事、董秘、财务总监               20                1.00%                0.04%

吴建军             副总经理                    20                1.00%                0.04%

李静岚             副总经理                    20                1.00%                0.04%

徐恢川             副总经理                    20                1.00%                0.04%

   核心骨干员工(314 人)                     1900              95.00%                 3.47%

           合计(319 人)                     2000               100%                 3.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0-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
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
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1-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12-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13-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7.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52 元的 50%,为每股 7.26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97 元的 50%,为每股 6.99 元。




                                       -14-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15-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8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8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8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以股份支付费用不做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业绩考核适用于现行的会计准则;

    3、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16-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 天)。从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

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均按此方法计算。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
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人力资源部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以上,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
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利息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
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7-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三丰智能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的实际
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12%、2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三丰智能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18-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19-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0-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
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
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9年4月1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为2.986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4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4.4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64%%、25.08%、23.96%(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1-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股息率:0.000%、0.032%、0.03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一年、两
年、三年公司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初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00             5971.59        2264.23       2488.16         970.38          248.82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22-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
并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股
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
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
                                      -23-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
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
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
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24-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5-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人力资源部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26-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7-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8-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
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若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死亡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若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继承
人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 60 日内双方
未能通过上述方式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9-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但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的,回购价格应为授予价格: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
的;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情形的。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
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
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0-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
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1-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
手续,并进行公告。




                                     -32-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