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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7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
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并同
意以 5.08 元/股向 2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97.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朱永平   黄新奎      刘林青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