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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4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
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
10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小松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金额为5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已为全资子公司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
为700万元,担保期1年。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1
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200万元。
    二、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平    刘林青    沈道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