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07号
致: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丰智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三丰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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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三丰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3月15日,三丰智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下午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鹏程大道98
号召开。
经查验,三丰智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丰智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三丰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三丰智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464,476,776股,占三丰智能股份总数的
32.8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739,408股,占三丰智能股
份总数的0.12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三丰智能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三丰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43,394,60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466,190,384股,反对2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关于提名刘青松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66,159,246股,刘青松先生获得当选。
② 关于提名杨惠君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66,172,386股,杨惠君女士获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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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丰智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丰智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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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许桓铭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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